我國專利授予最先申請的人,先發明受制于先申請,故專利申請日至關重要!
競爭十分激烈的熱門技術領域里,發明創造一旦完成就應火速申請專利;
如果發明的市場壽命期較短或發明創造比較簡單、難度不大,完成后也應火速申請專利占領市場。
剛剛說的“完成”并不是直到產品投入生產才能申請專利喔!不用等到產品完美無缺,有時只要認為有一條能通向成功的技術路線時就可以申請了,如果日后有完善和改進,還可以再申請改進專利或要求在先前申請的優先權,將兩項申請合并審批。
一般機電類產品有了結構圖紙,并依現有理論判斷可以實施就可申請了。
生產工藝類申請一般待小試、擴大試驗或中間試驗完成后就可以申請。
復雜的機器、生產難度大的化工產品或冶金產品制出樣機、樣品,或小試后,認為能實施時就可申請。
如果可以通過產品,看出其中所涉及到的技術,就應該通過專利申請進行保護,因為此時保密已經沒有任何意義了,相關的例子包括一些簡單的組裝而得的產品。如果無法通過最終的產品看出其中包含的技術,此時就可以考慮采用技術保密,比如說當涉及到配方和特殊加工工藝的時候。
搶先隱蔽申請
搶先申請的一種特殊形式,指專利申請在偃旗息鼓的形式下進行。例如向小語種國家申請,以盡量逃避他人檢索耳目,使他人獲得該專利信息的時間滯后。又如申請發明專利后不要求提前公開,或通過補正手段盡量推遲技術公開時間。再如,專利名稱選擇較偏,他人易于漏檢而閉塞視聽等,以利于申請人拉大與競爭對手的技術差距。
待機申請
待機申請必須依賴于信息情報的準確可靠和對技術發展動態的準確判斷。當某項技術的開發遠遠超前,且根據確切情報,競爭對手對此技術并無研發動向時,可不過早申請,而是繼續研發、擴大競爭對手的技術落差,并隨時掌握確切情報。一旦認為競爭對手有此研發動向時,再立即申請。
不易破譯的而又符合專利申請條件的技術秘密可先作為商業秘密或利用合同保護,一旦發現有可能外泄或有破譯跡象時立即申請。
連續替換申請
某項重大復雜技術的研究遠遠領先于競爭對手,且實施周期又很長,專利保護期顯得太短時,也可先提出專利申請,在專利申請公開前一定時間,如確認仍有新穎性或判斷對手近期不可能已經進行相關研發和專利申請,可將第一次申請主動撤回,重新提交第二次申請,或第三次、第四次重新申請,以進行生產準備和延長專利的實際保護年限。但應確保每次提出時都具有專利三性。
當優先權期將滿而申請國外專利時間來不及或未做好準備時,也可根據上述原則撤回前面已提出的但尚未公開的專利申請,重新提交專利申請,以取得新的國外申請的優先權日,從而為申請國外專利提供從容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