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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市專利申報專項經費管理辦法 |
發布者:15824919931 發布時間:2017/4/21 閱讀:2059次 |
第一條 為鼓勵我市發明專利的申請,扶持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市場前景的高新技術產業,增加區域核心競爭力,按照市人民政府市長辦公會議紀要(〔2006〕56號)精神,特制定洛陽市專利申報專項經費管理辦法。 第二條 凡洛陽的企事業單位、機關和團體申請國內職務發明專利,均可依本辦法申請資助。 第三條 專利申請資助條件: 1. 所申請的專利應當符合《專利法》規定的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具有市場應用前景。 2. 所申請的專利應當屬于國家及省市重點發展的高技術領域和支柱產業:信息技術、生物工程、光機電一體化、新材料、新能源、環保以及機電、食品、石化、建材等。 3. 所申請的專利應當經專利代理機構或申請人單位內部專利工作者辦理。 第四條 列入各級政府科技計劃的研究開發項目,以相關成果申報發明專利的,優先給予資助。 第五條 專利申報經費資助的范圍包括發明專利申請費、發明專利申請代理費。發明專利資助額為:國內發明專利每件1800元,國外發明專利每件2800元;國內實用新型專利每件500元,外觀設計專利每件300元;重點發展的高新技術領域的重大國內外發明,給予重獎;特殊情況具體確定。 第六條 每件專利申請只享受一次資助;發明人已獲得省專利資金資助的,原則上不再予以重復資助。 第七條 申請資助的申請人須交驗下列材料原件并報送復印件1份: 1. 洛陽市知識產權局提供的《洛陽市專利申請資助申請表》; 2. 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國家知識產權局鄭州專利代辦處開具的繳納費用發票,若發票原件已入帳的,須提供發票復印件; 3. 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國家知識產權局鄭州專利代辦處發出的發明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及復印件; 4. 委托河南省境內專利代理機構的專利代理委托書及該機構開具的專利代理收費發票及復印件; 第八條 洛陽市知識產權局負責專利申報經費的審批,并負責對受資助的專利申請實施效益情況跟蹤檢查。 第九條 洛陽市財政部門負責對專利申報專項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第十條 申請獲得批準的申請人,可在一個月內到申請受理和資金撥付部門辦理專利申報經費領款手續。 申請資助的申請人收到專利申請資助款后,應當用于沖抵原列支款。 第十一條 申請資助的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及憑證必須真實可靠。 凡弄虛作假騙取資助者,一經發現,已資助的費用應悉數追回,并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洛陽市知識產權局和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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