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中共洛陽市委 洛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的意見》(洛發〔2010〕4號)和《中共洛陽市委 洛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實施新企業新園區新基地行動計劃的意見》(洛發〔2009〕35號),全面實施我市知識產權戰略,設立洛陽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知識產權專項資金是政府引導性資金,由市級財政年度預算安排,主要用于提高我市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促進我市知識產權工作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三條 知識產權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政策的要求,遵循公開透明、擇優支持、科學管理、?顚S玫脑瓌t。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市知識產權局負責確定年度支持方向和重點,提出資金預算及使用計劃,組織項目實施和驗收等工作。
第五條 市財政局負責審核資金預算,參與項目計劃組織及驗收工作,及時撥付資金,并對資金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章 支持范圍與方式
第六條 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的申報主體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我市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
(二)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和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三)具備項目實施所必要的資金、人才和物質保障。
經市知識產權局認定,個人申請的專利屬于社會急需的,或者具有重大推廣應用價值的,也可依本辦法申請資助。
第七條 知識產權專項資金支持范圍:
(一)國內專利申請資助
1.發明專利申請
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的發明專利申請,以實際發生費用為基礎進行資助。其中每件專利申請后資助額不超過1000元,進入實質審查后每件專利再資助1000元。
2.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
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的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以實際發生費用為基礎進行資助,但每件實用新型專利資助額不超過500元,每件外觀設計專利資助額不超過300元。
(二)重大知識產權推廣運用
主要是我市重點發展產業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預期經濟社會效益顯著的核心專利技術的推廣運用。
(三)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戰略推進
重點支持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管理制度的建立、知識產權戰略研究與制定、知識產權專業人才培養、專利數據庫及分析系統建設、知識產權制度的綜合運用能力的提升。
(四)知識產權服務體系建設
1.提供專利申請、信息檢索、法律咨詢、維權訴訟及人才培養等專業服務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的發展。
2.知識產權綜合服務以及知識產權數據庫、展示交易服務等各類公共服務平臺的建設。
3.知識產權創造、轉化及保護等載體的建設。
(五)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和優勢區域培育
市知識產權局每年認定一批市級知識產權優勢區域和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并給予資金扶持。
(六)知識產權執法與維權援助
1.對市知識產權局單獨或者聯合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依法開展執法活動給予經費支持。
2.支持企業依法應對知識產權侵權糾紛,對維權確有困難的當事方給予適當的經費補助;為具有較大影響的維權訴訟和涉外知識產權糾紛提供專業知識輔導、法律法規咨詢、訴訟委托代理等智力援助服務。
(七)知識產權宣傳培訓
1.宣傳報道知識產權的重大活動、重要事件、重點工作、典型事例,普及知識產權知識,引導全社會關注知識產權、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營造知識產權文化氛圍。
2.為加快建設知識產權人才隊伍建設,面向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企事業單位和中介服務機構開展的各類知識產權培訓。
(八)知識產權表彰、獎勵
表彰、獎勵的主要對象包括:
1.向國外申請專利并獲得授權的,每件給予最高不超過0.5萬元的獎勵;同一發明創造同時在多個國家申請專利并獲得授權的,獎勵總額最高不超過1.5萬元。
2.重大發明專利或取得突出經濟社會效益的優秀專利以及優秀專利發明人和設計者。
3.在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
(九)知識產權其他相關工作。
第四章 資金審批及資金撥付
第八條 項目申報主體應向市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并按以下要求提供申報材料。
(一)項目屬于專利申請的,應提供:
1.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國家知識產權局鄭州專利代辦處開具的繳納費用發票。
2. 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國家知識產權局鄭州專利代辦處發出的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及復印件。
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申請專利的還應提供專利代理委托書及該專利代理機構開具的專利代理收費發票及復印件。
(二)項目屬于重大知識產權推廣運用、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戰略推進、知識產權服務體系建設、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和優勢區域培育、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的,應提供:
1.項目計劃任務書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2.項目實施單位有效證照及相關證明材料。
3.項目實施單位知識產權狀況和經中介機構審計的經營狀況相關證明。
4.其他所需材料。
(三)項目屬于知識產權宣傳培訓、表彰、獎勵及其他相關工作的,應提供項目計劃,宣傳培訓、表彰、獎勵的對象名單。
第九條 市知識產權局負責項目資金的初步審核,對于符合規定的項目向市財政局提出撥付意見,并負責對資金使用效益等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和評估。
第十條 市財政局根據市知識產權局審核意見,復審合規后及時將資金撥付到位。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一條 市知識產權局和市財政局應加強對知識產權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對項目執行情況定期進行檢查。
第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財務規章制度,接受有關部門的管理和檢查。
第十三條 凡發現項目承擔單位有弄虛作假或未按規定使用資金等違規行為的,有關部門將按照法律法規,采取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停止撥款、追回項目資金等必要手段進行嚴肅處理,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此前的《洛陽市專利申報專項經費管理辦法》(洛政文〔2006〕113號)同時廢止。